都是知书 发表于 2014-6-19 21:26:22

舍不得小钱不投交强险 出事故花大价钱买教训

    有些有车一族因舍不得千把块钱,没有为爱车购买交强险,结果当车辆出事故后,自己需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要支出比投交强险保费多一百倍的钱,真是因小失大,得不偿失。最近,灵山县法院就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处理,判决被告谢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叶某、黄某119494.54元。

    2013年8月2日22时许,叶某、黄某夫妇的儿子叶某某(未婚无子女)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行至灵山县武利镇某单位门前的街道时,遇谢某驾驶停靠在道路右边的套牌小轿车(该车车主为谢某,小车没有年审和安全技术检验,也没有投交强险)往左起步行驶,两车交会时发生碰撞,造成叶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叶某某当晚被送医院抢救治疗。因伤势过重,叶某某在住院治疗69天后死亡,共用去医疗费71696.3元。事故发生后,谢某赔偿了32800元。经公安机关认定,叶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谢某负次要责任。因没有得到合理赔偿,叶某某的父母叶某、黄某于今年3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谢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其余不足部分即108142.12元由谢某按40%的比例承担,即赔偿43256.85元,扣减已赔偿的32800元,还应赔偿10456.85元。


    法院审理认为,叶某、黄某作为受害者叶某某的父母,依法享有请求侵害人和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权利。谢某的过错行为侵害了受害人叶某某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其作为肇事小轿车的所有人和投保义务人,没有按规定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驾车发生事故致第三人人身损害,依法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参照相关赔偿标准,法院认定原告叶某、黄某的经济损失为227648.46元。因此,谢某应当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2万元,不足部分107648.46元由谢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32294.54元,该笔赔偿款与谢某先前赔偿的32800元相抵,谢某多赔付了505.46元,因此,谢某最终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要赔偿的经济损失是119494.54元。





   文章出处:灵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施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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