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毒贩三次贩毒获刑三年
覃某是灵山县一90后青年,刚刚年满20岁,但小学未毕业的他竟然走上贩卖毒品赚钱的犯罪道路,最终,覃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灵山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3年10月18日至28日间,覃某在灵山县灵城镇某小学对面的巷子等地,向吸毒人员劳某、管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共三次,共得赃款120元。第一次是在2013年10月18日12时许,覃某在灵山县灵城镇某小学对面的巷子处向劳某、管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小包,得赃款30元。尝到甜头的覃某又于2013年10月19日13时许在灵山县灵城镇某小学对面的巷子处继续向劳某、管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得赃款40元。在2013年10月28日上午11时许,覃某在灵山县灵城镇一售楼部门前处与管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覃某身上缴获1小包净重0.06克的毒品海洛因及毒资50元。当日,覃某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4年2月12日,检察机关以覃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覃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多次贩卖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覃某的刑事责任成立。覃某贩毒三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属多次贩毒,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覃某归案后至法庭审理过程中均如实供述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覃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灵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陈春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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