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知书 发表于 2014-6-19 21:54:30

借款约定利息超出银行利率四倍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张某便因为借款给杨某的约定利息过高而导致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部分不得到法律保护,最后得到的利息只能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

    2013年9月3日,杨某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而向张某借款220000元,双方约定于2013年10月4日前还清。如到期没还清按月利息15%计息,即每日1100元。杨某在借据上签名并将借据交给张某收执。大约10天后,杨某归还了张某100000元,余款120000元则没有按约偿还。经张某多次催促,杨某至今未还款,也没有向张某支付利息。张某迫于无奈,只能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偿还借款120000元及其利息9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张某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即杨某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杨某依法应当清偿其所欠张某的债务。但对于杨某与张某约定的月息15%计息,其约定利率已经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对张某请求超出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保护。法院遂判决杨某偿还给张某12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12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10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的借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计至还清之日止)。


    文章出处:灵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陈春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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