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给朋友不核证件 出事帮受连累要担责
有些人借车给朋友时,因碍于的情面或出自于对朋友的信任,往往没有核实朋友是否具有驾驶资格等,结果因一时的大意给自己带来了麻烦。这不,黄某就是因为将租来的小轿车给无驾驶证且酒后的朋友开出了事故,自己也被法院判承担赔偿责任。2013年9月14日,90后小伙黄某在钦州市某汽车租赁服务部租了一辆小汽车。该汽车在中国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在另一保险公司投了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商业保险合同的其中一条规定:驾驶人有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即:“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同月15日,黄某将租车的小轿车借给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朋友杨某驾驶。当日22时20分,杨某驾车由灵山县伯劳镇平心村委往伯劳镇政府方向行驶至镇南路一住宅楼前的路段时,碰撞上行人邓某,造成邓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弃车逃离现场,后于同月1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经公安机关认定,杨某无机动车驾驶证且酒后驾驶,肇事后弃车逃逸,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支付了丧葬费18810元,并自愿赔偿了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给受害者亲属。但对受害人死亡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没有赔偿。为此,受害人的亲属与今年1月诉至法院,以受害人邓某生前是城镇居民、长期从事建筑业为由,请求判令杨某、范某(汽车租赁部的负责人)、黄某、两个保险公司赔偿43万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肇事的小轿车在中国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对原告的损失,应先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范围内邓以赔偿。虽然该车在另一保险公司投有第三者商业险,但在双方订定合同时已明确约定,“发生意外事故时,出现驾驶人未依法取得驾驶证而驾驶的;饮酒后驾驶的;事故发生后,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所以,按合同给定,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车主范某将车辆出租给有机动车驾驶证的黄某时,车辆是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在中国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予以赔偿后,不足部分由其承担赔偿责任。黄某没有认真核实杨某是否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将租车的小轿车交给无驾驶资格的杨某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实际情况,由杨某承担90%的赔偿份额,黄某承担10%的赔偿份额。受害人邓某生前在城镇居住、生活,多年从事建筑事业,因此,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计算。经依法审核,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总额为454213.32元。扣除保险公司赔偿的数额,余下不足部分343932.32元,由杨某负责赔偿309539.09元,减去已赔偿的18810元,还应赔偿290729.09元;黄某赔偿34393.23元。
文章出处:灵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施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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