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筹毒资偷摩托 贪小便宜购赃车
2014年6月19日,灵山县人民法院对劳荣群犯盗窃罪、何仕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劳荣群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何仕钦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两人一个为筹毒资而盗窃摩托,一个为贪小便宜而购买赃车,最后双双违法,齐齐进监狱,教训极为深刻。家住灵山县檀圩镇的村民劳荣群,今年35岁,早年染上吸毒,虽然曾经多次戒毒,但出了戒毒所后又接触吸毒人员,如此反复,戒而不断,多年吸毒经历,经济上早有危机,为了筹措毒资,不惜走上违法犯罪道路。2013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中午,劳荣群窜到该镇某中学路口处,将他人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1920元的摩托车盗走,几天后又将该车以400元的价格转卖给本镇的何*钦,何仕钦明知该车是盗窃所得仍予以购买,最后不得不为自己一时贪念而付出代价。今年1月6日,劳荣群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强制戒毒二年。其在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供述了盗窃摩托车并销赃给何*钦的犯罪事实。何*钦随之被抓获。今年6月11日,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后,鉴于劳荣群有自首情节及何*钦有协助追缴赃物的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灵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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