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门诊部盗电脑,脱离现场亦被抓
灵山县灵城镇的邓*光不务正业,竟然想通过盗窃来发财,但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邓*光终因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而身陷囹圄。日前,灵山法院一审判决邓*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0年7月19日凌晨1时许,邓*光伙同他人窜到某综合门诊部进行盗窃,邓*光与同伙爬上二楼进入该门诊部输液室,将价值人民币16131元的6台电脑拆好线搬到二楼观察室临街窗边,由其他人在楼下接应,将价值人民币4351元的4台易美逊牌19寸电脑显示器从二楼用绳索吊下盗走,在盗窃过程中被群众发觉并报警,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后,先后在现场附近将上官荣章、邓仕光抓获,并追回1台被盗的电脑显示器(价值人民币1087.75元)返还被害人。案发后,邓*光一直潜逃在外,后于2013年11月1日主动到灵山县公安局灵城派出所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邓*光的亲属代其退赔被害人该综合门诊部的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3263.2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邓*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别人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邓*光在共同盗窃犯罪过程中,积极参与事前预谋,并实施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邓*光在伙同他人作案过程中,已将4台共计价值人民币4351元的电脑显示器盗离现场,属于盗窃既遂。后来由于被人发现,而未能将剩下的6台电脑主机、2台显示器及其配件(价值人民币11780元)盗走,属于因其意志之外的原因而盗窃未遂,对此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案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且分别达到同一量刑幅度,应以盗窃既遂处罚。邓*光的亲属代其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邓*光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至法庭审理过程中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决定对邓*光从轻处罚。根据邓*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灵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陈春武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