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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7日,钦州市同方和宸精密电子有限公司灵山分厂部分员工通过游行、静坐(理性进行)等方式进行讨薪,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笔者认为,在目前的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被欠薪员工应摒弃这种拦包青天式、不合法的讨薪方式,采取正当手段依法维权。现结合实践谈谈几点法律意见,谨供交流之用。
一、选择非诉程序,凭和解协议走督促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督促程序是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以支付令方式,督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履行以给付金钱、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务的法律程序。督促程序是非诉程序,不开庭,法院凭有关证据就发支付令,命令债务人清偿债务,费用极低,审理期间短,举证责任轻,可减轻申请人因诉讼所带来的负担。假若被欠薪员工有欠薪的和解协议,比如用工单位发出的包含欠薪数额、清偿期限等内容的书面或电子的欠条等资料,就可直接适用督促程序,而不用再走劳动仲裁程序。但这种情况一般是在企业较为配合的情况下采用,因此有一定的弊端。
二、从督促程序转为民事诉讼程序。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基础上新增了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有“方便又快捷、省心又省力”的好处,简化了诉讼程序,让当事人不再遭受“鸡肋”的尴尬。而且小额诉讼还有一大特点就是实行一审终审。当用工单位对督促程序中发出的支付令提出异议导致支付令失效时,将直接依法转为民事诉讼程序。由于员工讨薪案件多数数额不大,因此多半就直接转为小额诉讼程序。当然数额较大、案情复杂的可能就直接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那就要实行两审终审。在这些程序中还可申请财产保全,对用工单位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等。但此途径要达成的一个基础是企业已开具和解协议。
三、选择劳动仲裁。没有单位出具的欠条、承诺书或还款计划等上述和解协议的,和解、调解或举报未果的,就只能向灵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过仲裁庭裁决后不服的才可向灵山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在劳动争议案中,仲裁程序是民事诉讼必经的前置程序。全国来看,劳动者通过该程序维权所占比例较大,并且在该程序中也可申请财产保全。但弊端是仲裁流程繁杂、时间成本较大。据了解,目前被欠薪员工正在采用这一程序。
四、选择刑诉程序,恶意欠薪者可被判刑。《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款规定:单位犯欠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对“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所逃避之“数额较大”等问题做了解释。如是恶意欠薪,员工可以直接选择这一刑事诉讼程序,向公安局报案,而不必走1至3中的程序。
五、选择强制执行程序。对上述1至3的程序中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仲裁裁决书、劳动仲裁调解书、支付令、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经强制执行而未果,法院会曝光欠薪单位黑名单,在银行、工商局、房管局和车船所等都做记录,欠薪者就将从此不能进行工商登记、贷款、高消费、房车登记,乘坐飞机、高铁等等,实际也就等于让台湾老板无法经营和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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