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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一村委会把果山承包者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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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4 01:0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灵山一村委会把果山承包者诉至法院
    对簿公堂

    砍掉荔枝种龙眼 承包期间闹纠纷

    灵山一村委会把果山承包者诉至法院,法院判承包者行为合理

    灵山县劳某承包了某村委100亩的果山进行经营,为提高收益,他将原有的部分黑叶荔砍掉种上龙眼树,结果该村委将他诉至法院索赔21万多元。近日,钦州市中院二审判决劳某行为系合理管理。

    1996年2月10日,劳某与灵山县檀圩镇某村委会签订《承包果山合同书》,承包该村委会面积为100亩的荔枝树果山进行经营及扩大种植,承包期限为30年。经营过程中,劳某将原有的黑叶荔砍伐掉,种上收益较好的龙眼树。

    劳某此举招来该村委的强烈反对,他们认为劳某砍伐荔枝树的行为严重违约,给村委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2014年3月27日,该村委将劳某诉至灵山县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并赔偿违约金及经济损失共计21万多元。

    灵山县法院认定,签订合同属双方真实意愿,且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劳某已依约全部支付承包金,并对果山进行合法经营、管理、收益。砍伐部分黑叶荔枝树种上经济效益较好的龙眼树,属合理管理行为,亦符合合同“承包期内的投资、管理等由劳某负责解决”的规定,所以劳某没有违约。

    此外,合同约定承包期满后,劳某“将承包地上的一切附着植物交给村委会”,而2014年种植的龙眼树到2026年承包期满时,树龄刚好12年,正值收成旺盛之时,收益远比树龄已达34年的黑叶荔枝树好。因此,劳某的改种行为并没有给村委会造成经济损失。近日,钦州市中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劳某行为属合理管理。



来源:广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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