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钦州7月28日电(通讯员 邓灿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的“武疯子”黄某楚,曾因持刀砍伤他人手臂被送去精神病院治疗,然而事隔不到半年,其竟又持刀将被害人砍死。近日,由灵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黄某楚有期徒刑十三年。 “武疯子”黄某楚和被害人黄某余均是灵山县平南镇硖木村村民。黄某楚因患有精神分裂症,曾于2013年5月26日到灵山县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6月27日,黄某楚在平南镇硖木村委会持刀砍伤黄某余的手臂。次日,黄某楚被民警抓获并送至灵山县精神病院住院治疗。经治疗后,黄某楚的病情好转,后于2014年8月14日出院。同年12月8日中午,黄某楚又持刀来到黄某余的家中,朝着正在背对门口吃饭的黄某余的背部及头部连砍数刀,随后逃往外地。当日,黄某余因伤势严重死亡。次日7时许,患有急性应激性障碍的黄某余的妻子谢某将被害人被人打死的消息告诉了黄某余的胞弟黄某。黄某到被害人家时发现黄某余的尸体有外伤,浑身是血,随即报警。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发现,黄某楚有重大作案嫌疑且已逃往外地。经法医鉴定,黄某余的死亡原因系被锐器多次砍击头面部,导致创伤性、出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12月10日14时许,在黄某楚家属的积极配合下,民警在广东省顺德区一公园找到黄某楚。次日,黄某楚被刑事拘留。黄某楚到案后,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人身进行搜查,发现其身上所穿的衬衫和运动鞋有血斑。经检验,提取到的血斑与黄某余的血样的STR分型相同。经鉴定,黄某楚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该案移送法院后,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黄某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虽然被告人黄某楚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其在实施故意伤害犯罪过程中,尚未完成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黄某楚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了上述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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