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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三项制度规范部门涉企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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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4 13:34: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灵山讯 (记者江洪作通讯员 林色滢)灵山县严格采取措施,加强对执法执纪部门到企业检查行为的监督,防止发生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实行涉企检查申报制度。该县要求执法执纪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前,要填写一份包括检查原因、检查事项、检查结果等内容的检查备案表报县监察局备案。执法执纪部门以企业检查时,必须出示相关检查凭证,否则企业可拒绝接受检查。

    实行涉企检查监督制度。该县建立县纪委领导联系企业制度,由县纪委常委分别带队深入县内各企业、个体工商户进行调查走访,重点了解政府职能部门是否存在办事拖拉、效率低下,到企业乱检查、乱摊派等问题,以及企业周边环境不稳定等问题,督促相关单位整改存在问题,确保各单位转变工作作风、改进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同时,聘请了五名特邀监察员,赋予他们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每季度开展一次效能监察,并将监察情况报告县纪委监察局,强化社会监督。

    实行涉企检查责任追究制度。该县对执法执纪部门在企业检查期间,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单位、部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曝光,大力优化投资环境。今年以来,该县没有发生过涉企检查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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