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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车辆的刮碰有矛盾纠纷,放火烧屋“烧出”十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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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0 09: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年纪轻轻的黄某和利某由于矛盾纠纷,伙同他人放火点燃房屋,造成屋内财物毁损、五人不同程度烧伤。县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对黄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利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014年12月3日晚,张某与钟某(另案处理)因车辆的刮碰问题产生矛盾纠纷。当晚,张某在王某(另案处理)家吃饭时,打了几巴掌钟某,后被旁人劝开。钟某向黄某、利某和王某提出要教训张某,黄某、利某和王某等人表示同意参与。当晚,黄某驾驶一辆越野汽车搭乘利某和王某、钟某等人到加油站,黄某出资,由钟某购买汽油用塑料桶储存并放在副驾驶室。黄某等人又返回到钟某家拿上铁水管,一起驾车前往张某位于陆屋镇的楼房处。2014年12月4日1时许,黄某等人来到张某楼房前时,钟某让黄某驾车撞开张某家楼房一楼的铁门,利某和王某持铁水管打砸一楼屋内的物品,钟某从副驾驶室拿下装载有汽油的塑料桶,走到一楼内泼洒并点燃汽油,致使张某的楼房及摩托车、电动车、谷物等物品被严重烧毁,各种财物损失共计人民币45810元。当晚居住在楼上的张某的妻子和四个子女被大火不同程度烧伤。案发后,五名被害人被送到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人民币45915.94元。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五名被害人的损伤程度分别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以及轻微伤。

    案发后,黄某提供资金给利某和钟某等人,并与他们一起外逃到广州市增城区。张某于2014年12月4日2时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发现黄某、利某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遂于2015年1月8日分别对黄某、利某上网追逃。2016年2月26日11时许,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会同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新塘警署刑事侦查中队民警一起在广州市增城区抓获黄某、利某。当日,黄某、利某被刑事拘留。

    案发时,张某的四个子女均为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2016年8月25日,黄某、利某的家属分别代两人各赔偿了人民币25000元给被害人和张某。被害人和张某对黄某、利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黄某、利某伙同他人放火,危害公共安全,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两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构成放火罪。在放火的共同犯罪过程中,黄某、利某均参与事前商量,其中黄某积极准备工具,事后提供资金给同案犯外逃,利某积极参与并持械毁坏被害人的财物,两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利某在本案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是作用较小的主犯。本案的受害人中有四人是未成年人,对黄某、利某均应从严惩处。黄某、利某自归案后直至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结伙放火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黄某、利某从轻处罚。黄某、利某的家属代两人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黄某、利某酌情从轻处罚。经综合本案案情,并根据被告人黄某、利某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可能造成很多难以预料的后果,因此人们千万不能出于一时报复的心理去放火,否则便会以身试法,玩火自焚。(灵山县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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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0 09:51: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武力缜的这单不会也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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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0 16:52: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还以为是说武利的呢,原来是陆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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