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因与宾馆工作人员发生争执,离开宾馆时,觉得自己被梁某欺负,很不服气。为了泄愤,黄某等人再次返回该宾馆,在对工作人员梁某进行威胁和殴打后,将梁某挟持到外面的山岭处继续对其进行殴打。近日,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对黄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5年4月21日22时许,黄某等人在武利镇一宾馆找朋友聊天过程中,因为黄某在宾馆中大声喧哗而与该宾馆工作人员梁某发生争执,黄某等人离开宾馆时,觉得自己被梁某欺负,很不服气。为了泄愤,黄某等人随即联系其他人员并再次返回该宾馆,在对梁某进行威胁和殴打后,将梁某挟持到外面的山岭处继续对其进行殴打,再将其送到医院救治。经诊断,梁某造成脑震荡、头皮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梁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黄某的亲属代其赔偿梁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 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黄某为泄愤而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黄某在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中,提出犯意,积极参与殴打被害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某持械殴打他人,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黄某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黄某自归案后直至开庭审理过程中均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灵山县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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