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楚王子 于 2016-10-29 17:09 编辑
灵山县某镇一名村医秦某某因涉嫌犯贪污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目前,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回家,但是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秦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属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秦某某按办案机关的通知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调查,可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直至庭审中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13号)第一条规定,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经查,在案证据证实在监察局在办案中发现秦某某存在违纪问题,于8月18日在某镇XX医院将其带到县纪委接受调查,秦某某对其到案经过亦不否认,在案证据足以证实秦某某的犯罪事实已经被办案机关掌握,且系被带走接受调查谈话,不具备自动投案要件,依法不能认定构成自首。一审判决认定秦某某是自首,并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秦某某从轻处罚,属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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