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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立法将“家庭暴力”案件纳入出警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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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 14:0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月1日,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实施,明确了保护妇女权益的责任主体,并提出公安机关要依法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将“家暴”纳入出警范围。


    在保护妇女人身及婚姻家庭权益方面,《实施办法》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为重点,对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妇女组织的职责加以明确,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及时制止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依法处理;民政部门应当开展家庭暴力救助工作,为请求临时救助的受害妇女提供必要的临时性救助;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帮助;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应当积极参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做好调解工作。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妇联一位维权部门工作人员介绍,全国许多地方已将“家庭暴力”案件列入出警范围,但由于“家庭暴力”大多涉及家务事以及当事人隐私等,公安机关的介入有一定困难。为了维护妇女权益,广西此次修订《实施办法》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公安部门的责任。


    199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颁布实施,但随着广西经济快速发展,妇女权益工作领域不断拓展,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实施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需要。实施16年来,《实施办法》首次进行修订,增强了保障妇女权益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新华网广西频道9月2日电(记者张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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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 16:04:26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如今家庭暴力屡见不鲜啊,不过要是真发生了,还不如趁早散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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