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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帮助事故受害者追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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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10: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官放心,我们会按照协议的约定如期履行义务的。”
  “感谢法官为我家追回这笔赔偿款。”
    2月8日,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在县法院执行局黄法官的说法释理下达成了和解协议并进行了部分交付。
    原来,2013年2月的一天,黄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搭载陈某由平南镇向烟墩镇方向行驶时,与对向驶来的黄某卫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黄某卫颈髓损伤、高位截瘫,并发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事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黄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卫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时,黄某为未成年人,所驾驶车辆的所有人是黄某斌。
    此案经灵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做出由黄某父母及黄某斌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0元、黄某父母赔偿经济损失108127.79元、黄某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8021.30元、黄某父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给黄某卫妻儿的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黄某卫妻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灵山法院受理后,启动执行联动,联合公安机关、民政、土地管理、房产管理等部门对黄某父母及黄某斌的基本情况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三人外出务工下落不明,只得先将三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限制高消费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6年1月,灵山法院执行队伍发现了黄某父母及黄某斌的行踪,立即决定恢复执行。经法官的多次说明与劝解,三人仍态度顽固,法官依据有关规定,决定对三人进行司法拘留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三人这才幡然醒悟,表示愿意积极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
    “长期以来,相当部分的当事人诚信意识缺失、法治意识淡薄,极尽所能规避执行成为常态,严重损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诚信,这种藐视法律权威的行为我们绝不能姑息。”黄法官如是说。(灵山县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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