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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修路地界问题,村民强行阻止修路还动手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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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2 10: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俗话说“要致富,先修路”,一个地方交通的便利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是不言自明的。但是由于修路引起地界争执应当如何妥善处理,也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日前,灵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修路地界引起的健康权纠纷,一审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霍某20323.28元,扣除已赔偿的13000元,刘某还需赔偿7323.28元给霍某。

2013年12月24日下午,在灵山县平南镇大宾村委会大宾村七队霍屋村路段,因修路地界问题,刘某与霍某发生争执,当霍某正欲移开路基上的角铁模板时,刘某上前阻止并将霍某的左脸部撞在角铁模板上,致使霍某左眼晶状脱位、左眼角膜损伤。案发后,霍某于当日被送至灵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3天,用去住院医疗费8763.91元。经医院诊断,霍某的伤情为:1、左眼晶状体脱位;2、左眼角膜损伤。医嘱:不适时随诊。后霍某又多次到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用2437.04元。经鉴定,霍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案发后,刘某支付霍某赔偿款1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作为本案受害人,诉讼主体适格,依法享有请求侵害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权利。原、被告因修路地界问题发生纠纷,双方本应理性地处理纠纷,但刘某却在纠纷发生时,将霍某踩跌倒在路基旁的水沟里,导致霍某的左脸部撞在角铁模板上,致使霍某左眼晶状体脱位、左眼角膜损伤。刘某构成了侵权,依法应当对霍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霍某对有争议的土地不是通过正确的途径解决,而是采取与刘某发生争执,并欲移开路基上的角铁模板的容易引发矛盾的方式,霍某的行为也存在过错,依法可以减轻刘某的侵权责任。考虑纠纷发生的原因及双方过错大小,法院认为,应由刘某承担70%民事责任为宜。法院依据事实,根据有关赔偿规定作出以上判决。(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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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2 12:04:2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恐怖,最近都是这样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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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2 15: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穷山恶水出刁民,老祖宗老早就告诉了我们这个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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