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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首例“涉恶”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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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5 18:3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0月24日上午,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涉“恶势力”案件,陈某光、陈某权、陈某新、蒙某钊、陈某兑等五名被告人因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一审判处三年、二年六个月、二年、一年八个月、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这是自全国上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县人民法院宣判的第一起涉恶犯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光纠集被告人陈某权、陈某新、陈某兑、蒙某钊等人在一起,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以暴力手段在灵山县城范围内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的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并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财物损失达人民币3164元。
  扫黑除恶斗争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对涉黑恶势力犯罪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该案中被告人为五人,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寻衅滋事,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的特征,县人民法院故作出如上判决。该案的宣判,有力打击了恶势力的嚣张气焰,充分彰显了法治权威及该院惩治恶势力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坚定决心。下一步,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从严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努力为保障全县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做出更大的贡献。(灵山县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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