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灵山民政社工 于 2018-11-10 13:24 编辑
灵山县关于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 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使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精准化,我县全面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集对象 信息采集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十二类人员: (一)军队转业干部; (二)退役士兵; (三)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 (四)军队无军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 (五)复员军人; (六)退伍红军老战士,包括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七)残疾军人; (八)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 (九)烈士遗属,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十一)病故军人遗属,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十二)现役军人家属,包括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上述采集对象,既包括已享受抚恤优待待遇的对象也包括未享受抚恤优待待遇的对象。 二、采集内容 信息采集的内容主要包括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个人身份信息、政治面貌、对象类别、基本生活状况等,涵盖户籍、救助、社保、医疗、住房、抚恤优待、服役及安置情况等多项基础信息和照片。 三、采集方法 (一)采集方式。 信息采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落实,以采集对象户籍所在地申报采集为基本原则。采取集中采集、自主申报、上门校核等方式进行采集。 (二)采集地点。 请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前往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或村、居委会)申报信息。 四、申报材料 请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申报时携带并主动提供下列证件或材料原件: (一)身份证; (二)户口本; (三)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复员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提供); (四)残疾军人证、伤残民兵民工证、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提供); (五)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提供); (六)立功受奖证件; (七)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五、时间要求 此次信息采集工作自张贴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灵山县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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