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兽兽西西817 于 2020-6-5 09:20 编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滥伐林木一案,其行为触犯刑法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随着公诉人叶莉莉副检察长宣读起诉书,一起滥伐林木案在灵山县那隆镇陈垌村委会公开开庭审理。2020年6月4日,在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灵山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庭审进乡村活动,用生动案例进行普法宣传教育。
被告人刘某于2020年4月份向他人购买了位于灵山县那隆镇那垌村委会“屋背大岭”的林木,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雇请工人砍伐了“屋背大岭”的林木,被群众举报后灵山县森林公安局赶到现场查处。由于已经砍伐马尾松林木150株、巨尾桉林木48株,立木蓄积量共20.55立方米,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被告人刘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到案后,直至庭审中,均表示认罪认罚,接受法律的惩处,深刻吸取教训。
近年来,灵山县滥伐、盗伐林木等破坏森林环境案件频发,大多数是因为未申办或合法获得林木采伐许可证,该院联合灵山县法院开展此次“庭审进乡村”的警示教育宣传活动,旨在通过零距离的公开庭审,对村民群众进行教育引导,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践行习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
据悉,在庭审结束后,该院工作人员向旁听的村民群众发放了扫黑除恶、禁毒宣传手册等资料350份,并向他们讲解相关法律知识。群众纷纷表示,在“家门口”看法官、检察官办案,很直观的受到了教育,知道了就算是自己家种的林木、被火烧过的林木也要依法办证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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