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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儿被狗咬伤起纠纷,陆屋司法所调解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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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6 13:5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狗狗是人类忠实的朋友


现如今,养狗已经越来越普遍


不知各位伙伴对狗狗的印象如何?


小编表示只养过中华田园犬
看家防火防盗还会陪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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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狗狗毕竟是动物,

一不小心都是可能伤人的,

这不,

就有人因被狗咬而产生了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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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想着大家都是邻里邻居的,把医药费赔偿一下就可以了,但是对方却不愿意。”今年“六一”儿童节这天,一位背着小孩子的妇女找到了陆屋司法所负责人卢贻聪求助,略显无奈。


原来,5月24日下午5点左右,家住陆东村委宁某的女儿,4岁的英英(化名)去找本村施某某的孙女玩耍,不料就在门口,被施某某家养的狗咬伤了。英英的左大腿被咬了三个口子,血流不止。宁某和家人立即带着英英先后辗转到陆屋镇、三隆镇去打狂犬疫苗,都被告知没有疫苗了。当晚9点,英英才被送到县人民医院,医院及时给予了诊治。医生告诉宁某一家,再送晚一点,这小孩就没救了。


英英在医院打狂犬疫苗花了1024.5元。拿着医院诊治的费用清单,宁某上门找到施某某家,希望对方赔偿。施某某却表示,自己一个老人卧床在家,没看见狗咬到了英英,不愿意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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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贻聪在给施某某做法治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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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在村委会进行调解



卢贻聪当即前往陆东村委,向陆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一些村民了解情况。鉴于施某某卧病在床,不便行走,卢贻聪到施家上门先做单方调解。

“你们家的狗没有圈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责任是在你这方的。现在对方只要求赔偿医疗费用,已经是一个让步。何况,大家都是同一个村的……”在施某某家,卢贻聪对施某某进行侵权责任法的解说,在法理和情理的动员之后,施某某解开了心里的结,同意赔偿费用。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施某某支付英英1030元的医药费,宁某一家不再追究对方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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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明确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八条“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侵权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法律层面来讲,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要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而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受害人只是4岁的英英,是在去施家找小伙伴玩的过程中意外被咬伤的,不存在过错的问题。因此,作为动物饲养人的施某某一方应该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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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个醒:
饲养动物日常要注意看管好,
避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麻烦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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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灵山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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