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下午,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黎某剑等11人跨省的严重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11名被告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230万元,违法所得1181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邀参加了公开宣判活动。
经审理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黎某剑找到被告人黄某荣,提出做非法炼油厂赚钱,由黄某荣负责出资,黎某剑负责技术指导和联系炼油所需的原料。被告人黄某才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将其承包经营的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板城镇某村的养殖场提供给被告人黎某剑、黄某荣开办非法炼油厂,由被告人黄某荣出钱,被告人黎某剑联系购进了炼油的两个反应釜,被告人黄某才负责前期建炼油厂和建好厂后的日常管理工作。2019年4月起,被告人黎某剑联系被告人罗某京,让罗某京叫人从外省把油漆废渣等危废品拉到上述炼油厂。之后,被告人罗某京通过被告人杨某林找人运输危废品,杨某林联系了被告人王某奎、张某书等人运输危废品。2019年9月,被告人黎某剑、黄某才、黄某荣的上述炼油厂正式炼油,共烧了7次炉,得油20余吨,卖出去20.5吨,得款人民币285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黎某剑、黄某才、黄某荣的上述非法炼油厂查获堆放的固体废物47.376吨,经鉴定,其中有36.1445吨属于危险废物。 2019年8月起,被告人黎某剑叫被告人黄某才在灵山县太平镇找地方放置油漆废渣等危废品,黄某才在灵山县太平镇某村和某砖厂附近各找了一个处置点。之后,被告人黎某剑、罗某京还联系人从外省将油漆废渣等危废品拉到黄某才找好的上述处置点。被告人罗某京通过被告人杨某林、谢某贵运输危废品,被告人杨某林联系了被告人冯某高、张某书、梁某国等人,被告人谢某贵联系了被告人马某龙运输危废品。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黎某剑、黄某才在灵山县太平镇某村处置点查获固体废物369.312吨,经鉴定,其中有270.925吨属于危险废物。 上述位于钦州市钦北区板城镇某村的炼油厂和灵山县太平镇某村处置点的危险废物均露天堆放,并有部份危险废物倾倒、渗漏出地面,炼油厂的危险废品和炼油产生的废水污染当地的田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黎某剑、罗某京、黄某荣、黄某才、杨某林、谢某贵、张某书、马某龙、梁某国、冯某高、王某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最终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 钦北区法院对该案的宣判,有力震慑了污染环境的犯罪分子,为建设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空气清新的美好家园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钦州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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