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查看: 4703|回复: 0

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这些场所……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1-9-24 13:56: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0eeaf5c0fe70da77da3dd9758ae249b6.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审批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中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有关场所规定含义理解和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1〕57号)要求,“幼儿园与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距离及测量方法,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现就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广西各地新设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与幼儿园的距离不得少于200米,测量方法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 促进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有关规定(桂文旅发〔2020〕54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前已开设在幼儿园周边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机关在办理经营许可证延续或变更时,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切实落实不得在幼儿园周边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法定要求。


  二、做好与相关部门行政审批改革的协同衔接。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同级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进行沟通会商,做好行政审批材料的调整衔接工作。新设立娱乐场所,根据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项目类别,娱乐场所如选址在城镇功能区域内,不需要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新建娱乐场所如选址涉及其他自然环境敏感区域的,应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后方可动工建设。运营期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控制噪声、振动污染和扰民。


  三、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精神,统一使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办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审批事项,压缩审批时限,提升审批效能,优化审批服务。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2021年9月13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欢迎来到灵山家园网-www.ai03.cn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小黑屋|APP客户端|手机版|免责声明|公司简介|公安备案:45072102000519|灵山家园网 ( 桂ICP备19000664号|45072102000519 )

GMT+8, 2024-11-17 03:27 , Processed in 0.136314 second(s), 23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Licensed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