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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灵山!男子出卖自己的银行卡赚钱,当心摊上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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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4 09: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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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闲置的手机卡、银行卡、U盾一套售出轻轻松松就能“赚”到4000元!这样的美差你心动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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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这种“躺赚”的方式

已经涉嫌违法犯罪


案情回顾

       灵山县的吴某某手头正拮据,一个从前认识的工友刘某打电话来介绍了一个轻松的来钱方式——卖卡。只用到银行办好卡,买上一个配套的U盾,连带绑定银行卡的手机卡一起转卖,上千元的收入轻轻松松到手,而且有多少卡收多少卡,上不封顶。
吴某某心动不已,又想到如果自己和别人收卡,再转手给刘某,还可以赚个差价!于是,吴某某把这个赚钱的好消息告诉了同村的侄子小吴,称别人用3000元一套来收购用来做网络刷单,只用把银行卡交给自己帮忙联系买家。
      虽然有风险,但是一想到来钱容易,小吴也就和吴某某一道到那隆镇办理了银行卡,并用锡纸包好,放入了一个电饭锅内邮寄出去。应刘某的要求,邮寄的收件人并不是刘某本人,电话号码也不是刘某的电话号码。想起刘某所说的保密,吴某某也觉得这样做十分慎重,毫不起疑。
吴某某在家坐等刘某给自己转钱的同时,远在哈尔滨市的一名美籍华人、河南省的单女士、石家庄的邓先生等二十余人在网上寻找兼职,在各种“客服”、“老师”的“教导”下,将钱转到了吴某某、小吴的银行卡账号上。
      当被害人到当地公安处报案后,吴某某和小吴被捉拿归案,而刘某早就杳无音讯了。
吴某某和小吴懊悔不已,但是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小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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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天上不会掉馅饼”,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银行卡出租、出借和出售可能构成违法犯罪,同时不要轻信他人,网络转账需警惕。

来源:灵山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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