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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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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7 14:3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公共生产、生活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8〕4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主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1.主城区。灵山大道(中石油加油站红绿灯)—灵山大道—国道359至灵山县桂合丝业有限公司—新圩镇新荣路—经新圩镇新兴街(县道303)至中石化新圩加油站—经洲塘村至沙路村路至沙路小学—丰收路—江南路—燕山路—友谊路—城北路—灵山大道(中石油加油站红绿灯)闭合区域。
2.国家机关、养老机构、文物保护单位、大中小学、幼儿园、及教育、医疗、金融、邮政、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机构。
3.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口、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4.旅游景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5.码头仓储、石化园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和储存单位。
6.城镇燃气供应场站、加油(气)站、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及架空的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7.灵山工业区辖区内所有企业。
8.其他依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不含禁止燃放区)
友谊路东段(马鞍山红绿灯)—至郁麓江桥沿望阳上东区外围道路至香山路—至县消防大队路口处灵东北干渠—沿灵东北干渠至灵山大道(大力神制药旁)—沿灵山大道至灵山大桥—沿钦江向下游至大潮江汇入口—沿大潮江向上游支流至灵东南干渠—接渌水江(凤尾塘江)—接荔香大道至马鞍山大道(园丰公司旁)—经江南路接友谊路东段(马鞍山红绿灯)闭合区域(县城规划区)。


二、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一)在禁止燃放区域内,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限制燃放区域内,每年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十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重大庆典活动期间,确需在禁止燃放区或限制燃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提前7天以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 )上级或县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时,禁放区、限放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格依法监督
(一)禁止燃放区域内禁止设置烟花爆竹经销点;禁止燃放区域外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逐步减少的原则,适当布设烟花爆竹经销点。
(二)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相应罚款。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影响治安管理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关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灵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8日

来源:灵山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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