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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起纷争 ,法官耐心释法辨理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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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9 14: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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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生育的孩子     
在结束同居关系后     
孩子的抚养问题如何依法处理?  

11月25日上午,灵山县人民法院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视频调解,成功化解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案件,最终双方就孩子抚养权、抚养费及探视权达成一致意见,依法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案情概况
黄女士与李先生于2013年自由相识相恋后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共同生育一子,至今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因为日常琐事发生矛盾,黄女士便带着儿子离开李先生生活,结束了双方的同居关系。近日,黄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儿子的抚养权归其所有并要求李先生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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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仔细查阅案件证据材料后,考虑到该案涉及未成年权益问题,若未能及时妥善处理,受伤害最大的还是当事人的未成年子女。迅速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并通过走访当事人所在村委干部及群众了解当事人家庭情况,从正面及侧面多维角度充分了解案情后,于庭前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由于李先生因事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承办法官在通过电话联系李先生及现场征求黄女士同意后,采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视频调解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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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法官居中主持调解,黄女士和李先生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儿子由黄女士抚养,双方还就子女抚养费及探视权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当事人当即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在调解协议上电子签字确认。至此,该案以调解的和平方式圆满结案。

该案的成功调解,不仅解开了双方当事人多年的心结,还为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依法护航,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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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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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不是私人物品,也不是归谁所有,抚养孩子,应结合自身身体健康及经济生活状况,是否有抚养能力,是否能为孩子创造有利健康的学习生活成长环境。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社会的希望,不管父母关系如何变化,父母都有义务承担保障孩子健康成长的责任。

来源:灵山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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