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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时,你注意“留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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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6 16:4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杨某与王某结婚后生了个女儿,后杨某因病去世。去世前,杨某自书遗嘱一份把个人所有财产留给王某。杨某去世后,将王某及其女儿告上法庭,要求继承杨某的部分遗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自书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杨某在订立遗嘱时明知其女儿年纪尚幼,未保留女儿必要的遗产份额,故本案不能全按杨某遗嘱履行。而杨某的父母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因此,不能被认定为继承必留遗产份额的人。法院最终判决,对于杨某共计145万元的遗产,先扣除应为女儿保留的必要份额50万元,剩余部分由王某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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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6 16:51: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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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遗嘱人不得以遗嘱的形式剥夺特定法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份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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