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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将房产全部留给母亲,幼小女儿有保留份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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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4 10:0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华某与池丽结婚后育有一女小华(尚未成年),两人婚后购置了商铺、车库,华某的名下还有两套安置房。后来华某因病去世,池丽也带着女儿搬去了外地生活。华某在去世前留有自书遗嘱一份,遗书表明,登记在华某名下的两套安置房均归他的母亲朱某所有。朱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两套安置房归其所有并依法继承商铺及车库的六分之一份额。而池某某则认为女儿也是继承人之一,应该在安置房内保留必要的份额并享有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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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4 11: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华某在生前所立自书遗嘱在形式上符合自书遗嘱有效要件的要求。但内容上,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华某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有违法律规定,该部分内容因违反了法律效力性的强制规定而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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