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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出资为女友女儿购买新房,分手后却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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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4 15:0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人与当地一女性确立恋爱关系。其恋爱对象的女儿女婿按揭贷款购房,基于共同生活意愿,老人先后转款12万元,11万余元用于支付涉案房屋首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后支付房屋装修费,家具电费共计29万余元,并在当年2月,与恋爱对象及其女儿女婿一同入住涉案房屋。老人因需要资金想以涉案房屋抵押贷款,协调无果至矛盾激化,对方拒绝老人在涉案房屋居住,后老人与其对象解除恋爱关系并搬离上述房屋。之后,老人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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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4 16:53:26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反还不当利益’的规定,法院对老人要求原恋爱对象的女儿等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灵山公益法律联系电话:0777-6900003  (1917778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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