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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恶意转移财产,法院判决“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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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 17:3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小胡与小佳相识于2020年初,并在几个月后登记结婚。但好景不长,2021年初,小佳发现小胡与前女友纠缠不清,小佳回了娘家。两人分居数月后,小佳自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该案审理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时发现,原登记在小胡名下的、两人在去年新买的宝马车已登记为他人所有。小胡称因分居期间无力独自偿还车辆贷款故而转让该车以清偿剩余车贷、剩余转让款也已全部用于分居期间的日常生活花销;但小佳认为小胡的转让行为系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故向法院主张对小胡少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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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3 15: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何法务 于 2022-3-3 15:20 编辑

小胡转让争议车辆的行为非真实的买卖行为,因车辆购置于双方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而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同时争议车辆系小胡在分居期间在小佳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出售,显然系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构成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对小张可以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灵山公益法律联系电话:0777-6900003  (1917778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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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3 15: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小胡转让争议车辆的行为非真实的买卖行为,因车辆购置于双方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而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同时争议车辆系小胡在分居期间在小佳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出售,显然系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构成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对小张可以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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