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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后起诉返还彩礼 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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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4 09:2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告黄某和被告吴某通过双方父母相识,不久便有了结婚意向。2019年3月,黄某购买对戒、金手镯、金项链,。2019年4月,黄某与吴某订婚,黄某及其父母在订婚宴上给了吴某3个红包,红包中分别含5200元、6666元、88888元现金。2020年5月,黄某与唐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19年10月,黄某与吴某因性格不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中载明双方无财产及债务问题。2020年3月,黄某以婚前给付吴某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退还彩礼及购买三金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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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4 15: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规定返还彩礼的情形之一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该生活困难是指绝对困难,是指是指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的生活水平或者离婚后没有住处,并非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水平低于原来水平的相对困难。本案中,黄某名有房产,离婚后有住处,其在结婚前已经有房贷、车贷、信用卡欠款等债务,虽然目前属于失业状态,但黄某目前经济较为紧张具有多重原因。不能证明是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的。故黄某要求吴某返还彩礼,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不予支持。灵山公益法律联系电话:0777-6900003  (1917778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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