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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首例!两男子禁渔期电鱼被警方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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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5 09:2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注意!

灵山县2022年禁渔期开始了

禁渔时间:2022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禁渔范围:灵山县管辖内陆所有自然水域和通江湖泊、库区。


大家可要注意了

违反禁渔规定进行捕捞的

将依据渔业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的还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不有人就因为在禁渔期非法捕

捞被灵山警方“逮个正着”


     2022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是灵山县内陆水域禁渔期,为了促进全县水域生态文明建设,灵山警方不定期对全县水域进行巡逻防控,加大对非法捕捞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3月2日22时许,县公安局石塘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称:石塘镇中秀社区一水域内,有人使用电鱼设备非法捕捞水产品。接报后,该所民警会同渔政部门工作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当场查获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黎某春、韦某柯,缴获电鱼设备一套、河鱼0.88千克。经审讯,黎某春、韦某柯均对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供认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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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3月2日22时许,为牟利,黎某春、韦某柯携带电鱼设备到石塘镇中秀村委一水域非法捕鱼,没想到被民警逮了个正着。     目前,黎某春、韦某柯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灵山警方将继续加大执法力度,以零容忍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捕捞、非法出售禁用渔具等违法行为,同时也倡议广大群众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共同维护辖区生态环境。切勿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非法捕鱼。一旦发现此类违法犯罪行为,请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

禁渔法律法规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策划:刘森冰   编稿:何建林  排版:雯雯

来源:灵山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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