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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的身份如何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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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7 09:37: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张某和李某婚后生育三个女儿张甲张乙张丙几年后,张家又多了两个孩子,一个是与两个女儿同父异母的非婚生女张丁,一个是从亲戚中收养的男孩张戊。1999年母亲李某去世。第二年,父亲张某在城区以自己的名义购置了三套房产。2005年父亲张某去世,子女们面临着遗产分割问题,共同协商多次无果。张丁的“非婚生子女”身份不被其他子女认可。于是张丙以其他四姐弟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继承父亲的遗产。
案件细节
张丁在诉讼书中称父亲留下了三处房产及存款6万余元,还有家具家电若干。她要求继承40平方米的遗产房屋或者折价款24万元以及存款2万元。张乙则认为,本市的某小区33号房屋是自己出资4万元购买并装修.1989年从外地回来后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而且是自己一家人在照顾老人,所以应分得遗产的50%。庭审中,张乙还拿出了一份2001年5月10日父亲张某让小保姆任某代书所立的遗嘱,上面写着:“本人自愿将位于本小区的两处房产33号、34号产权无偿转赠给张乙。立书人:张某。证明人:任某。”而大女儿张甲则认为证明人任某是当时家中雇佣的一个未满18岁的小保姆,这份遗嘱无效。养子张戊在第一次庭审中,以书面形式放弃了对养父遗产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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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7 12: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乙对自己出资购买33号房屋的主张,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因而不予认定。张乙提交的遗嘱在形式和内容上均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法院认定此份遗嘱无效。张戊因已明确表示放弃对其养父遗产的继承权,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表示反悔,法院不予支持。由于张丁未对张某尽过赡养义务,在分割遗产时可适当少分。张乙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赡养义务较多,在分割遗产时可适当多分。为了便于房产管理和使用人的生活,法院按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对三处房产进行了分割,少分或者不分得房产的继承人由分得房产的继承人给予房屋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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