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使用安全要求的告知书
为确保广大居民用户规范、安全用气,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2013)等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现将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使用的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燃气燃烧器具的选择及开通前检查
(一)居民用户应选用合格的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家用燃气燃烧器具(2020年10月1日起生产的,应标注有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标志)上标注的燃气类别应与我县管道燃气种类(天然气12T)一致。
(二)供气企业应现场检查居民用户家用燃气器具产品外观(包括铭牌等标志)和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当符合合格产品外观特征时,应予以点火检查。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经点火检查(调试)燃烧正常的,管道燃气供应企业(以下简称供气企业)不得以居民用户未能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其他证明燃气燃烧器具质量合格材料为由,不开通燃气使用。
二、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和开通前检查
(一)居民用户选择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提供的售后服务安装燃气燃烧器具,或另选机构安装燃气燃烧器具的,应选具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资质的机构和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安装服务并保留相关服务信息,便于明确相应责任。
(二)供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检查用户燃气器具安装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不得以居民用户未能提供燃气器具安装合格证明为由不开通燃气使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书面告知居民用户,并指导用户整改。
三、开通燃气前安全条件
检查对申请开通管道天然气使用的新用户,供气企业应在10日内派专业技术人员对用户专有燃气管道、配件、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及安装情况进行开通前安全检查。检查发现不具备开通使用安全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用户不能开通的理由并指导用户整改。开通前安全检查不得收费。
本通告未尽之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监督投诉电话:6510805(燃气主管部门)
灵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灵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灵山县商务局 灵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2年8月29日
来源:灵山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黄馨乐 校对:黄代铭 审核:陈天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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