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灵山法院执行干警,退到您账户的执行款都收到了吧?”“收到了!这可是我手底下20来个工人的血汗钱,我代表他们对办案人员表示感谢!”
2022年12月29日,执行干警小刘对一起涉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进行跟踪回访,申请人对该院高效执行到位的工作表示满意。
案情概况
2020年1月12日,恩和公司(丙方)与广西泰禾实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甲方)、广西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权利义务转让)》,三方约定:甲、乙双方签订了《泰禾凯旋广场B地块电缆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乙方承包甲方B地块电缆改造工程。经三方协商,乙方将上述合同中乙方的权利义务、责任概括转让给丙方,三方公司在《补充协议》上盖章确认,曾某作为恩和公司方的授权代表兼案涉工程项目经理,在《补充协议》上签字。
签订协议后,曾某与包工头黄某光达成口头协议,黄某光为涉案工程提供劳务,劳务结束后由曾某支付劳务费。曾某预支了劳务费95000元后黄某光即带人入场进行施工。但黄某光按照口头协议施工完毕后,曾某却迟迟没有支付余下劳务费,导致黄某光管理下的20余名农民工工资无法支付。
2021年6月,部分农民工到灵山县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反映被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在相关部门调解下,曾某立写了一张《人工费确认单》给黄某光收执,载明曾某共欠黄某光涉案工程人工费尾款208000元,共分4期履行完毕,但事后曾某没有按照约定支付人工费给黄某光,黄某光遂向灵山县人民法院起诉,并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曾某、恩和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价值214044.6元限额范围内予以冻结、查封。
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作为公司授权代表代表恩和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权利义务转让)》、出具《人工费确认单》等,均可认定曾某得到了恩和公司的委托授权,其在执行涉案工程事项是职务代理行为,其权利义务最终由恩和公司承担。最终法院判决,恩和公司应支付给黄某光劳务费208000元及相关资金占用费。
2022年11月中旬,灵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收案后,立即开辟涉农民工案件“绿色通道”,实行“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发放”原则,全方位加大执行工作力度,通过核实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被冻结这一情况后,该院迅速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恩和公司银行存款225353元。目前,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劳务费也已经确认退回到申请人账户中,案件执行终结。
来源:灵山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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