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 收款二维码“变脸事件”
2023年6月10日早晨,正在灵山县某街道卖豆腐的程大哥生意络绎不绝,突然一名顾客叫住了忙碌的程大哥说道,“老板,你摊前的收款二维码是不是被别人偷换粘贴上去的?”反应过来的程大哥赶紧上前查看,说道“呀,坏了,不知道是哪个年轻仔搞得鬼!一早的生意白做了”。心急火燎的程大哥赶紧拨通了报警电话。
与此同时,灵山县某农贸市场的秦大哥、苏小姐等小摊贩,也相继遭遇到了收款二维码“变脸事件”,遭受的损失难以估算。经查,犯罪嫌疑人郑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次日,还在宾馆做“发财梦”的郑某即被抓获归案。
经承办检察官走访核实、完善证据链条,郑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郑某供述,“为了弄点钱花”,凌晨开车途经灵山县时,趁夜黑风高之际,辗转县城内的三个农贸市场,偷偷将商家的收款二维码换成了自己的二维码。检察官依法认定郑某辗转三地对不同作案对象实施的变相盗窃,已经属于“多次盗窃”情形,这种不劳而获的行为,无疑触犯了刑法。
案例 2 交朋友吗?会偷转你钱的那种!
无独有偶,2022年2月份,家住灵山县武利镇某村委的罗某甲刚购买一台新手机,但由于罗某甲不熟悉手机操作,同村的罗某乙帮忙开设了微信支付密码。罗某乙借用罗某甲手机玩时,发现其微信绑定的银行卡有几千元余额,罗某乙顿生贪念,趁罗某甲不注意时,用早已知晓的支付密码偷偷向自己的账号转了一千多元,然后删除了所有的交易记录。稀里糊涂的罗某甲还一直蒙在鼓里。
几天后,罗某乙见罗某甲都没有发现被转走的钱款,又打起了他银行卡余额的主意,他伙同本村的罗某丙以借手机玩的名义,又偷偷转走了罗某甲账户上的余额。直至银行的转账短信再次提醒,罗某甲仍然没有察觉钱款“不翼而飞”是他的好哥们所为。经承办检察官查实犯罪数额,罗某乙、罗某丙涉嫌盗窃的总金额明显已经达到“数额较大”情节,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多次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随着网络电子支付的普及,广大群众要增强自我防范意识,谨防不法分子利用支付媒介“钻空子”盗取钱财,商家交易最好及时检查到账信息并设置到账语音提示;同时,要妥善保管好个人的支付信息,不向他人透漏支付密码等交易数据,避免别有用心之人知晓,造成损失。
来源:灵山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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