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早上8点,灵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警大队近20名干警整装待发,按照行动预案开展执行行动,顺利执结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概况
据悉,2007年5月,十二名原告与被告黄一、黄二、黄三因那隆镇某村委一山岭产生权属纠纷,经灵山县那隆镇人民政府、灵山县人民政府等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确认涉案林地为十二名原告管理使用。然而被告三人仍不断对涉案林地的附着物进行砍伐,并种上自己的林木,此后一直霸占着该林地。
2021年8月,十二名原告将被告三人诉至灵山法院,灵山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三人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停止对林地的侵害并将该地交还原告管理使用。被告上诉后,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依法赔偿了申请执行人的经济损失,但迟迟没有将林地归还原告。在此期间,执行法官多次对被执行人释法说理,并督促、责令其尽快履行排除妨害的义务,限期处置案涉林地的树木,但被执行人都置若罔闻。
执行情况
在多次劝说无果的情况下,该院执行局深入分析案情后决定依法对涉案林地进行强制清场,同时为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执行过程中邀请检察院、司法所、该村委员会委员等到场指导、监督,整个执行过程有条不紊,井然有序。
经过一个上午的努力,涉案林地的附着物被依法消除,至此,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此次强制执行行动的开展,有力维护了法律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一步,灵山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强制执行力度,聚焦涉及农村土地占有使用的相邻关系纠纷、排除妨碍类等案件,深入开展专项攻坚行动,以实际行动兑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决捍卫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来源:灵山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