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灵山事,交灵山友,上灵 2025年4月17日早上,灵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国家驰名商标被假冒注册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雄、党某文为非法获利经商量后,在未取得注册商标许可人广西灵山县宇峰保健食品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各出资20万元从他处购置白凉粉装入“宇峰白凉粉”包装袋后,通过在拼多多注册“观月舒食品”“佰亿配料食品”两间网店用于售卖假冒“宇峰白凉粉”。被告人党某霞、党某民、邝某贤、康某水、刘某涛受雇佣负责工资发放、包装装箱、快递打包、发货等辅助工作。
经鉴定,2024年5月19日至8月14日间,“观月舒食品”“佰亿配料食品”两间网店销售假冒“宇峰白凉粉”的金额达到1629863.87元;民警在现场查处未进行包装的白凉粉322袋,经认定价格为87150元;非法经营数额达1717013. 87元 。
公诉机关认为,广西灵山县宇峰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是国家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之一,其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0类龟苓膏、凉粉商品上的“宇峰及图”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专属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他们为获得非法利益,自行印制包装,售卖假冒“宇峰白凉粉”,其行为不仅侵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知识产权,对企业的声誉和公信力造成破坏,破坏社会市场秩序,更是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他们的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的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企业的诉讼代理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因案情重大,该案将择期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灵山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