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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灵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16岁的少年黄某因伙同他人入室盗窃同村人的4100元人民币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黄某的犯罪行为令人痛惜,他的犯罪成因应引起人们的反思。
黄某出生于贫困的农村家庭,家里人口较多,经济负担沉重。黄某的父母为谋生计养家糊口,疏于对子女的管教。黄某小学未毕业就不再读书,平时游手好闲,无所事事,经常到网吧上网,打游戏,结交不良朋友,并染上了小偷小摸、赌博、吸毒等恶习,平时村里对黄某这类问题少年的行为民愤较大。黄某为筹赌资最终走上盗窃的犯罪道路,使得村里也失去了对其进行帮教的信心。
灵山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窃取别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黄某为筹毒资而入室盗窃,应从严处罚。黄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主审该案的梁法官认为,黄某走上犯罪道路与家庭失教有很大的关系,希望全社会共同关注未成年人的教育问题,不放弃对未成年犯进行挽救和改造,努力帮助他们重新回到社会,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本报记者 陆铭 通讯员 李秋华)
本文来自: 钦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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