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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二人组”疯狂作案八起 灵山法院重判各十三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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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6 13:4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2年5月间,有一个“抢夺二人”组在灵山县灵城镇县城疯狂作案八起,均为针对独行或骑车妇女身上的挂包,进行飞车抢夺。一段时间内,人心惶惶。2012年12月18日,灵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各判处姚能斌、蒙达涛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各处罚金1万元。灵山县城又恢复了往日的平静。

     2012年5月16日至28日上午7时至10时间,姚能斌、蒙达涛驾驶两轮摩托车,随车携带两把刀具在灵山县灵城镇江南路、新光路、灵山县体育馆旁、新光路与双鹤一路路口、十里工业园、丰收路等处针对独行或骑车的妇女随身携带的挂包进行飞车抢夺。有时为了夺取财物不惜采取强拉硬拽的方式将人拉倒在地。姚能斌、蒙达涛共作案八次,共抢得现金3060元,手机7台及金项链、耳环饰品等物,总价值7985元。2012年5月29日,灵山县公安局打击“两抢”专案组民警在灵山县灵城镇江南大道第二加油站附近抓获欲再次作案的姚能斌、蒙达涛,并从他们缴获被抢手机3台及作案用的两把刀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姚能斌、蒙达涛携带刀具目的是为了在抢夺过程中如遇到被害人反抗就使用,应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依法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姚能斌、蒙达涛多次抢劫且数额巨大,依法应对他们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     法官释法,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本案中,二被告人携带刀具,虽然他们在抢夺过程中没有使用刀具,但他们主观上是为了实施抢夺犯罪行为而准备的,因此,应当认定属于携带凶器抢夺。故对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定性为抢劫罪。





编辑:罗丽勤   
文章出处:灵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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