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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陆 铭 通讯员 莫锦宇)在街头路边碰见有人向你低价推售机动车,你心动了吗?且慢,千万不要为了贪便宜而购买此类证件不全的机动车,否则有可能让你触犯刑律,最终是得不偿失。
2012年11月13日凌晨,灵山县新圩镇的劳某 (已被逮捕)窜到灵城镇一店铺前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羊本田两轮摩托车(价值6036元)盗走。当天14时许,劳某将盗得的摩托车开到在新圩镇摆摊做生意的张某处,向张某说明该摩托车是他从灵城镇偷来的,现愿以1700元卖给他,问张某是否愿意购买。张某见到劳某欲出售的摩托车是牌子货,且有七八成新,能以1700元购买很“抵值”。于是张某觉得捡到了便宜,也不管该车是偷来的赃车,当场就以1700元向劳某购买了摩托车。正当张某为便宜购得好车而暗暗高兴之时,其于11月底就被抓获归案。日前,劳某因涉嫌盗窃罪、张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已被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实施买卖或介绍买卖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本案中张某属于明知是赃车而购买,而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一些人贪便宜,购买了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的机动车也可推定为“明知”。
本文来自: 钦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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