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八年发生的交通事故,2005年6月26日,肇事者卢凭滔(灵山县平南镇古僚村委会桃花(土败)村人,出生于1987年8月4日)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载乘陈其信,另一肇事者李秀忠(灵山县平南镇岭平村委会尧岭人,出生于1983年7月1日)驾驶桂NN00377两轮摩托车分别前后由灵山县佛子镇往灵山县城方向行驶,当晚11时,行至省道308线76公里加150米时,与李兴福驾驶载乘受害人龙世勤的NQ1871两轮摩托车发生连环碰撞,致受害人龙世勤当场死亡。灵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事故作出认定,被告卢凭滔,李秀忠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受害人龙世勤等不负事故责任。 经开庭判决如下: 1.被告卢凭滔赔偿原告龙传辉,苏芬的女儿龙世勤的死亡补偿费46104元和交通费200元的50%,精神抚慰金15000元,合计人民币38152元。 2.被告李秀忠与被告李景运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龙传辉,苏芬的女儿龙世勤的死亡补偿费46104元和交通费200元的50%,精神抚慰金15000元,合计38152元。 (具体判决情况可见下面附件中的判决书) 一个事实已经清楚,已经依法判决的案件,最后在法院执行时,却由于肇事者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且外出逃避下落不明,已致于判决书成了一纸空文,至今八年之久。期间家属多次前往法院执法局询问,得到的答复基本都是差不多口吻,肇事人无财产执行以及下落不明! 在此想请问法院执法局这么多年来有没有尽过责,有没有不作为以及放任被告呢!法律判决后如果不能执行的话,那么法律效力何在,还要法律何用?判决书岂不成了一纸空文,真的令人心寒啊! 在此也想质问下肇事者,你们对得自己的良心吗?一个无辜的受害人就因为你们而失去了自己年轻的生命,留下悲伤的双亲,你们难道不应该承担应有的责任吗?法院已经明确判决了的案件,你们却选择了长期逃避!埋没了自己的良心,不去承担应有责任!难道你们就想这样一辈子都这样逃避吗?人在做天在看,希望两位年轻人能醒悟过来,早日回头,拿出自己男子汉应有的担当和责任心!这样逃避一世对你们也是没什么好处的,内心永远会压着这块石头!还不如去承担责任,尽放开身上这个包袱! 希望这篇文章能引起应有的关注,谢谢各位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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