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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陆屋镇15岁少年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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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6 00: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回放
    被误指“偷车贼”,少年报复杀人只因被人说是“偷车贼”, 一名十多岁的少年遭人议论,愤怒之下竟将“造谣者”杀害。日前,灵山县陆屋镇15岁的小梁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0年10月22日晚,小梁的哥哥路过本村村民施某家门口,见施家无人在家,便将施某的一辆两轮摩托车盗走,骑回家停放。2011年1月8日晚,小梁骑着这辆摩托车到附近的游戏机室玩时被失主认出并报警。公安人员赶到后,将小梁带到派出所调查,并将摩托车还给了失主施某。

    事情过后,与小梁同村同校的小施(11岁,失主施某的儿子)就经常在学校和同学面前说小梁是“偷车贼”,导致小梁被人指指点点。由于摩托车不是小梁偷的,小梁十分生气,便起了“要找机会打小施一顿、给他点教训”的念头。2011年1月17日中午放学后,小梁见到小施独自一人骑自行车,便上前和小施交谈,随后将小施骗到较为偏僻的一片甘蔗地。在该处,小梁先用一根甘蔗朝小施头部击打致使小施倒地,接着小梁将小施压在身下,左手按住小施的头部,右手捏住小施的脖子,致使小施窒息昏迷。怕小施醒后找他算帐,小梁拿起一截甘蔗塞入小施口中,最终致小施窒息死亡。随后小梁将小施的尸体及自行车藏到一旁的杂草丛中后逃离现场。

    2011年2月19日下午,一村民发现了小施的尸体后报警。公安机关接报案后立即赶到现场处理,并于次日将在家的小梁抓获归案。经讯问,小梁对其杀害小施的事实供认不讳。

法理评析
    14~16周岁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段小梁的家人认为,小梁的年龄只有15周岁,我国规定,只有年满16周岁人才需承担刑事责任,小梁未满16周岁,不需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认为检查院不应批准逮捕小梁。其实这是对法律了解得不详细。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应当对自己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只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即使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在我国,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段是年满十六周岁,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段,只有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犯罪的,才负刑事责任。在本案中,小梁虽然只有15周岁,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段,但其客观上非法剥夺小施的生命,即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故其已涉嫌故意杀人罪,理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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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8 22:46: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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