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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抢劫同村人财物,天网恢恢岂可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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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6 17:5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结伙抢劫同村人财物,天网恢恢岂可逃
作者:陈春武  


   日前,灵山法院审理一起抢劫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3年2月22日15时许,为了筹集毒资吸毒,李某、李某某驾驶摩托车从灵山县旧州镇街道上跟踪驾驶电动车的两个女青年,至旧州镇沉木村委会龙颈田卫生室附件路段时,李某驾车靠近电动车,由李某某伸手去抢搭乘电动车的女青年的手提包。由于该女青年紧紧抓住手提包不放,致使两个女青年连人带车拉跌到地上。在两个女青年被拉跌后,李某某才将手提包抢走,抢得现金60元及价值1040元的康佳手机一台。作案后,李某和李某某获悉是抢了同村人的财物,就主动将抢来的财物全部还给了被害人家属。2013年3月5日、4月17日,李某某、李某分别在灵山县旧州镇、广西东兴市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均被送强制隔离戒毒。2013年8月22日,公安机会以李某某、李某涉嫌抢劫对他们执行逮捕。同年11月10日,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犯抢劫罪向灵山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强拉硬拽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了抢劫罪。在抢劫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共同参与预谋并共同实施抢劫,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某、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两被告人主动归还了抢劫的财物给被害人,亦可对两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两被告人是为了吸毒而抢劫,量刑时应从严考虑。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灵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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