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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投保且不计免赔 超载运输车主不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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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6 20:0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货车投保且不计免赔  超载运输车主不免赔
作者:宁彩霞


    不少车主认为,只要车辆在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并不计免赔,万一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就全部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自己则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事实并不一定如此。近日,灵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两件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运输公司虽然在被告保险公司处为肇事货车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100万的第三者商业保险并不计免赔,虽然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足够赔付,但因货车超载运输,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承担共计52557元的赔偿责任。

    2012年12月17日15时30分,汽车运输公司雇佣檀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严重超载石子行至檀圩镇交警中队路段附近,将在前方同方向行驶的劳某、秦某两母子撞倒地并碾压,造成两人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檀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劳某、秦某不负事故责任。就赔偿数额协商未果后,受害人劳某、秦某的亲属分别将运输公司、保险公司、檀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檀某是汽车运输公司雇请的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因此其赔偿责任应由汽车运输公司承担。受害人劳某、秦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分别为514917元及120666元。根据保险公司与汽车运输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及“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虽然被告运输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责任限额为及100万元商业第三者险约定了不计免赔,但根据该约定及法律规定,被告保险公司除了应分别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分别赔偿给劳某、秦某的亲属8.8万元及2.2万元经济损失外,余下经济损失的90%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其余经济损失的10%分别为42691元及9866元由被告运输公司分别赔偿给受害人劳某、秦某的亲属。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灵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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