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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不谨慎,超车产生碰撞致人重伤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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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2 18:4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开车不谨慎,超车产生碰撞致人重伤被判刑
作者:陈春武


      有驾驶经验的人都知道,超车时应当谨慎,但陈某便因超车不谨慎,与前车产生碰撞致人重伤,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被灵山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3年8月25日11时40分许,陈某无证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沿省道310线由灵山县陆屋镇往灵山县方向行驶,至灵山县那隆镇塘表村路口路段时,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由被害人梁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的过程中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梁某受重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护送梁某到灵山县那隆镇卫生院治疗,接着返回现场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直至交警到现场勘查结束。2013年9月2日,陈某按通知自动到灵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调查。次日,公安机关以陈某无证驾驶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17日对其刑事拘留。经交通管理大队作出认定,陈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梁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案发后不久,陈某及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16000元,之后,经双方协商达成了赔偿协议,由陈某的家属再一次性赔偿梁某经济损失100000元,并已履行完毕。梁某对陈某交通肇事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陈某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按通知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可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其行为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陈某及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亦可对陈某酌情从轻处罚。鉴于陈某有自首情节,悔罪表现好,其及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决定对陈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灵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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