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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贩出狱后重操旧业 累犯重判四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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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2 19:0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毒贩出狱后重操旧业  累犯重判四年六个月  
作者:陈春武

       家住灵山县新圩镇的陈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才刑满释放不久。没想到出狱后的陈某不思悔改,继续走贩卖毒品的犯罪道路。日前,灵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陈某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陈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出狱后没有经济来源的陈某依旧认为贩毒是来钱快的途径,继续重操旧业,以贩养吸。2013年9月10日至12日间,陈某在灵山县新圩镇某小学门前附近等处,先后向吸毒人员覃某、宁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共二次0.1克,共得赃款人民币100元。2013年9月12日11时许,前两次侥幸得逞的陈某在接到覃某要购买50元海洛因的电话后,在灵山县新圩镇某村鸡场附近准备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陈某身上缴获2小包净重0.1克的毒品海洛因及手机一部。同日,陈某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3年12月6日,检察机关以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的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多次贩卖给他人吸食,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陈某向二人贩毒共三次,属多次贩毒,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陈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而且再犯贩卖毒品罪,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陈某归案后至法庭审理过程中均如实供述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灵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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