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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好友借款融资租赁挖掘机 事后不认账被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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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2 19: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向好友借款融资租赁挖掘机  事后不认账被追偿
作者:陈春武

      方某和谢某是同乡好友关系,谢某由于打算融资租赁一台挖掘机,要求方某为其担保,并陆续向方某借款用于支付首付及租金,但事后却不认账,称所收到的款项是方某合伙投入。方某迫于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谢某归还借款595720元。日前,灵山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谢某偿还融资租金人民币595720元给方某。

      2009年5月21日,方某、谢某与某挖掘机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协议》1份 ,合同约定:谢某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该公司的挖掘机一台,方某为担保人;首付款为386490元,月付为48 659元×36期;担保人确认并同意为承租人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出租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当承租人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担保人无条件向出租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签订后,该公司依约将挖掘机交付谢某。在合同履行期间,方某为该挖掘机支付了部分融资租金,2011年12月9日,经方某和谢某双方确认,谢某立写《收据》1张交方某收执,收据内容说明谢某收到方某付给其人民币累计595 720.00元,用于购买挖掘机的首付及按揭。后由于谢某不能依约履行《融资租赁协议》的付款义务,2012年7月23日该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3年1月18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2013]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36号裁决书,裁决:谢某支付已到期未付租金384 540.85元,以及已到期未付租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谢某支付仲裁的费用;方某对谢某应当支付的项款承担连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为谢某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挖掘机支付了部分融资租金,对这部分融资租金,谢某确认并立写有《收据》给方某收执,虽然谢某认为方某和谢某是该挖掘机管理使用的合伙人,该款是方某的合伙投入,在合伙中已经进行结算,谢某实际上并没有欠有该款,但《收据》的内容及形式符合民间借贷的要件,债权债务明确。而且从生效的[2013]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36号裁决书证实,本案谢某是融资租赁租金的支付义务人,方某没有支付租金的义务。故法院确认谢某收到方某的融资租金595720元,应当返还给方某。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灵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陈春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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