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广西灵山县交通局您好:
1990年9月25日灵山县交通局原局长韦学通在没有与我家协商下组织力量威胁强行拆除我家的4间房屋,其中有营业中的打米机房25.67平方米,门楼11.16平方米,伙房13.02平方米。当时在公路界旁外的竹山囩村荔枝园内的粪屋20.19平方米仅作价627.3元来补偿了事,及斩除我家在荔枝园内一大批桂林竹、苦楝木、龙眼、荔枝果树。因为拆除打米机房造成无法正常营业,后来,韦学通同意在安装试机之前每日补助人民币8元,至今韦学通还没有安装打米机给我家营业。以上拆除的房屋,由灵山县交通局韦学通返回建49.85平方米房屋在我家的宅基地荔枝园上。同年10月5日,我的同胞兄弟吴永周因提出房屋拆迁补偿的合理要求竟遭到韦学通叫公安人员以敲诈勒索为罪由处罚拘留43天并处罚200元及退赃20元。灵山县人民政府灵政土〈1990〉35号文件:被征地单位所得土地补偿费按自冶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32条的规定管理使用。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32条:“被征地单位应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由乡级人民政府指导被征地单位管理使用,只能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它用或者私分。”此项款已被私分了,值得一提的是灵山县人民政府在灵政土(1990)35号文件中规定被征地单位所得的土地补偿按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32条的规定管理使用。但灵山县人民政府、灵山县交通局却不按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29条:“……地面附着物补偿费:被征用土地地面上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按当地统一房价标准补偿,或者按原有房屋面积回建质量相当的房屋。”可是灵山县交通局在县政府批文灵政土(1990)35号,1990年8月18日批复,却在1990年8月20日强拆我家粪屋一间20.19平方米,仅作价627.3元,斩除竹木补偿120元。可见灵山县交通局在执行灵政土(1990)35号批文行动如此神速。贯彻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按第23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的规定来执行,但在拆除房屋事实上却不按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29条的有关规定来执行呢?特别指出的,同是被强征用的荔枝园土地上的一间崩残屋13.65平方米,灵山县交通局不仅补偿955.5元,还另再回建。由此可见,灵山县交通局是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灵山县人民政府、灵山县交通局在贯彻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上对百姓有利公平的一概不谈,而大谈特谈对政府官员有利的法律。这就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这是法律适用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吗?
吴永周、吴永利、吴永贵、吴永泉,搬迁安置界至平面布置图:总征用面积888.75平方米合1.33亩,作为安排上述拆迁安置地,但现在吴永利126平方米、吴永贵139.8平方米、吴永周140.88平方米、吴永泉139.92平方米,四拆迁户总用地面积546.60平方米。根据灵山县人民政府灵政土(1990)35号批复文件征用荔枝园1.33亩(888.75平方米)土地作安排吴永周、吴永利、吴永贵、吴永泉搬迁建房用地。结果888.75―546.6二342.15平方米,灵山县交通局侵吞拆迁户342.15平方土地了。
1990年9月25日灵山县交通局拆除我家打米机房一间25.67平方米,门楼11.16平方米,伙房一间13.02平方米房屋回建在荔枝园内,可灵山县交通局拆除我家房屋70.04平方米,只回建打米机房一间,门楼伙房两间,两项总面积49.85平方米,也没有其他补偿费用。1994年12月20日灵山县交通局原局长卢作人强行拆除我家7间房屋不经过双方丈量面积,仅给200.926平方米,按每平方米70元来作价补偿,更没有地安置回建,硬说在90年赔偿好了。那么县交通局90年拆除房屋为什么不签订协议呢?既然说90年已赔偿好了,为何直到1994年10月24日才强迫我签订霸王协议《房屋拆迁协议书》呢?90年县交通局拆除70.04平方米,回建49.85平方米在荔枝园内,已经大打折扣了。显然不包括94年拆除200.926平方米的房屋。当时灵山县交通局职工梁天成来通知我们去县委会议室开会,我和我爱人以及梁庆新(亲戚) ,梁庆新在会议上提出了个合理合法合情的补偿要求,竟遭到灵山县政法委书记叶爱琛、公安局长招瑞贵等人拔枪出来威胁我,如我不肯签字就马上逮捕人,我在现场完全被县土地局、建设局、交通局、检察院、法院、灵城镇政府、县房产开发公司等有关负责人一起轮番上阵威胁我,从早上10点20分一直到14点30分不签就不给我离开,我爱人及梁庆新也被限制自由了,在这种情势之下,我迫不得已在霸王条款协议书上签字。签了协议书,可在几天后,梁天成送来给我的协议书,发现协议书上有多处涂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该协议是无效的。
1994年灵山县拓宽江南公路,拆除我家七间房屋200.926平方米,按灵山县人民政府灵政发(1994)60号文件规定每平方米补偿拆迁费70元,水井壹口补偿500元,县交通局根据我家的实际困难和要求另补助7000元。拆迁费按县政府灵政发(1994)60号文件规定补偿70元/平方,显然是没有安置地点的,只是拆迁费的。况且该文件实际上是《灵山县人民政府关于钦陆公路灵山段征地拆迁和补偿问题的通知》,灵山县城江南公路的拆迁房屋,却按钦陆公路(钦州市至灵山县陆屋镇公路)的文件规定补偿,明显是灵山县交通局张冠李戴了,灵山县交通局根据我家的实际困难和要求另补助7000元,灵山县交通局披着“人皮的狼”明明是我家多次要求灵山县交通局按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29条规定来补偿我家的合法权益。却被灵山县交通局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损害我家的合法权益。
对于灵山县交通局侵害拆迁户合法权益的违法行政,县政府等有关部门领导每次对我上访答复都是避而不谈,推三托四,翻来覆去总是说已经协调解决好了。但实际情况呢?让我家走头无路,硬要我家部分人员栖宿马路边屋檐下,生活处于何种地步不言而论,可灵山县政府、县交通局视而不见,硬要我家栖身马路边去响应和服从国家的建设。天理何在,洁律何存!
我多次分批逐级向灵城镇政府反映求解决,有关拆屋问题直到1998年7月22日,镇政府才同意解决荔枝树,我家在90年县交通局安排土地在荔枝园内给我建房,使用土地面积才有139.92平方米。我家房屋拆迁问题因得不到解决,我从90年到现在分别向县、市、区、中央等有关部门上访反映,结果材料转回来没有得到合理明确的答复和解决。其中1999年8月31日,灵山县信访局受理转交灵山县交通局处理,结果灵山县交通局在94年拆除200.926平方米房屋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50元拆迁补偿费,这就是灵山交通局的补偿解决了。我作为共和国的守法公民,高度坚信党和国家“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原则,不会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去响应服从国家建设的。
我们认为社会主义是法治社会,更是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好社会,好政府。对广西灵山县交通局的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的违法行政,利用国家公共权力强迫人民弱小群众签订霸王条款协议,侵吞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无论什么年代,那一届政府、领导都有责任给予纠正。我家老少恳求上级有关部门、领导责令灵山县交通局履行职责,还我家的一个公道。在未能得到妥善解决房屋拆迁补偿问题之前,我家人员将继续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问题,直至问题得到解决为止。
请求事下:一,请求上级部门责令灵山县交通局按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来履行职责。90年拆除70.04平方米,94年拆除200.926平方米,两项270.966平方米,其中90年回建49.85平方米及荔枝树占地90.07平方米。270.966―〔49.85十90.07〕=131.046平方米。因此要求灵山县交通局回建131.046平方米的质量相当的房屋交付我家居住。
二,责令灵山县交通局按灵山县人民政府灵政土(1990)35号文件来执行,要求灵山县交通局返还342.15平方米土地给吴永泉等拆迁户建房。
三,1990年因灵山县交通局拆除我家打米机房,造成我家的打米机损失从1990年9月26日起至今没有安装给我家试机营业造成的经济损失,要补偿损失费用。
四,灵山县交通局在90年和94年期间两次强拆除我家房屋,因此造成我家其它合法权益的损失,请求上级部门责令灵山县交通局给予补偿。五,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等有关法律法规对韦学通、卢作人等人给予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上访人:吴永泉
电话:0777―6513097
广西灵山县灵城镇附城村委竹山园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