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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用双氧水加工“毒鸡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丁业佐、蒋春任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丁业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蒋春任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业佐、蒋春任为夫妻关系。2013年3月至2014年10月14日期间,被告人丁业佐、蒋春任在其位于新圩镇洲塘村委会五队住宅处,使用非食品原料过氧化氢(俗称“双氧水”)对鸡爪进行浸泡加工,并将加工好的鸡爪批发到周边乡镇,或者由被告人蒋春任拿到灵山县城销售。2014年10月14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被告人丁业佐、蒋春任的生产窝点进行了查处,并当场扣押待加工的冻鸡爪176千克,加工好的鸡爪75千克,过氧化氢液体2罐共49千克,浸泡液3桶共150千克,桶内浸泡有鸡爪共100千克。后经检验,浸泡液的过氧化氢含量为43.4%。
据了解,过氧化氢有极强的氧化性,人体吸食后易中毒或致癌,国家已明令不能用于食品加工。2015年2月15日,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对丁业佐、蒋春任两人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审理,依法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杨澄明)
来源:灵山县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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