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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县住建、国土、供电、供水、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依法对县城一铁棚屋进行拆除。
据了解,去年11月,县城建监察大队发现有人在县城的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中心南向坡地建设铁棚屋,该建筑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无任何建设审批手续,属违章建筑,执法人员当场向户主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他们限期自行拆除。但限期已过,户主依然没有自行拆除,仍然继续建设铁棚屋并租给别人经营饮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对该户主进行立案查处。
经进一步查实,户主潘某某和商某某在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无任何建设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建设铁棚屋,建筑面积共390.58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建设事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于今年再次向潘某某和商某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依法拆除违法建设催告书,责令他们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铁棚屋。但当事人仍然没有自行拆除,且还扩建了10个简易包厢面积达60平方米。
经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潘某某和商某某发出了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和强拆公告。
在当天拆除过程中,执法人员没有跟当事人和经营业主发生任何冲撞磨擦,整个执法依法依规进行。(宁运君)
来源:灵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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